目前中央對央企負責人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業務招待、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通信7項具體內容設置上限標準,并對央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和個人消費進行了限制,防止央企變相增加高管或員工薪酬待遇。其次,如果企業采取更為隱蔽的方式發放福利,企業和個人的稅務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以下幾個實例解答,告訴你關于高管福利的那些個稅問題↓
1、發給高管的“車貼”應繳個稅
實例:對高管的“配車”,某公司改變了原來承擔所有費用的做法。現在,高管們使用的車輛,在一定的額度內,實際支出未超過這個額度的,以現金形式發放給相應的人員。那么,發放的部分是否計征個稅?實際支出報賬的部分,是否計征個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上述公司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公積金超標企業和個人都涉及所得稅問題
實例:某公司高管人員工資較高,假設個人公積金基數為10000元,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5000元,超過繳存基數上限部分的住房公積金能否在稅前扣除?
這是個普遍的問題,實際工作中,很多國企高管的公積金繳存金額都比較高。小編提醒:對于企業而言,超過國家規定的繳存基數比例而上繳的住房公積金,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相關規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全文廢止]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